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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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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10-2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 会某项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校友总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 的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承担。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处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建立分支机构,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向北京市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后, 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受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拟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的分支机构须经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负责人时,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处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处所产权 或使用权证明。有关变更事项经北京市教委审查批准后,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分会应当在校友总会章程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校友总会的会员,分会须及时向本会汇报会员变更情况。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校友总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需经相关组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校友总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需成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各分会不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会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工作条例,报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如有重大事项或活动,需严格执行向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制度。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并及时向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提交。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

2019  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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