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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民主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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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8-14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民主议事制度

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理事会议事制度,提高校友会议事决策水平,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议事决策形式。议事决策形式为校友总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上三类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人员超过2/3,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五年一届,其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同届,由7-19名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  民主议事程序:

  (一)、提出议题

  议题提出人向校友会秘书处提出议题,秘书处负责汇总和整理议题后向分管校友会副会长汇报议题。

  (二)、审核议题

  校友会副会长收到议题后,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不同意上会的,应说明理由,同时转告议题提出人。

  (三)、民主议事

  1、召开理事会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2、理事会做出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所形成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现场宣布结果。

  3、凡属于常务理事会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常务理事会需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下次理事会讨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还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决议,立卷归档。

  (四)进行公示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通过网站、发文、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布,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五)监督实施

  监事会对决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每项决议落实到实处,办理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六条 附则

  本制度由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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