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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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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8-14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类,充分整合校友资源,凝聚力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北京市民政局相关工作精神及《北京工业大学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中分支机构即地方及行业校友会(以下称为地方校友会和行业校友会)。

第三条 地方及行业校友会的主要职能:

(一)宣传母校发展历史和发展成就,促进母校社会影响力提升;

(二)创新组织各类校友活动,增进校友感情,强化母校与校友之间的感情;

(三)引导校友为母校献计献策,多种形式贡献力量;

(四)搭建交流平台,协调各方面资源,助力校友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五)完成校友会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各分支结构必须接受校友总会的管理,其名称在其成立前上报校友总会。申请成立分会机构必须由筹备组校友总会发起书面申请,经校友总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随后在校友总会登记后,方可组织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受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分支结构名称。地方及行业校友会统称为:北京工业大学大学XX校友会,地方及行业校友会开展各种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七条 拟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的分支机构须经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分会应当在校友总会章程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校友总会的会员,分会须及时向本会汇报会员变更情况。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校友总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校友总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需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其全体会员总数的1/3。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地方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成员若干。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顾问若干。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各分会不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会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工作条例,报总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如有重大事项或活动,需严格执行向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制度。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并及时向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提交。

第十五条 地方校友会如不能正常按照《北京工业大学章程》举行活动,应及时注销,经地方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校友会提出注销申请,由校友总会进行审议,批准注销后方可完成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校友会应加强民主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其招收会员、组织活动等必须在校友总会的授权范围内举行,未经授权不得违规招收会员,不得随意借用总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北京工业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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