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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8-14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北京工业大学大学校友会(以下称“校友会”)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校友会财务运行合法规范,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北京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友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北京工业大学校友自愿成立、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应当符合本校友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之规定。
第三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收各类捐赠收入;利用校友会开展各类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条 校友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 校友会对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校友总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校友总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账目进行审计。
第九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资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十二条 资金进入本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收支。对于捐赠资金,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项目的支付
1.对于北京工业大学拨付的日常运营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北京工业大学的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2.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校友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3.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校友总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校友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到下一次理事会并予以认可。
4.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校友总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校友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到下一次理事会并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1.除本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本会集资成功者,本会将给以奖励,奖励金额报理事长审定。奖励在捐款到位后,由本会负责人签字,财务进行支付(须按国家相关政策照章纳税)。
2.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以上费用支付的签字权同上。
3.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第十五条 管理费的支付
1.管理费用包括本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经费等。
2.管理费用一般限制在资金的8%以内列支。
3.管理费一般按资金金额的8%提取,按照捐赠协议提收管理费的须经本会负责人同意。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本会参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国库〔2017〕10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 号)精神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方式确保资金增值。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监事会有权通知财务部门停止项目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常务理事会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校友会应定期向学校报告校友总会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年度资金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对各种会计凭证和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每年定期不定期接受税务、业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校友会每年接受由北京市民政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开展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每年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行政部门的额监督和年度检查。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组成,编制会计报告必须按照会计相关制度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办公室,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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